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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在憲法爭議權保障下,整個社會全體都應對予以尊重,原則上企業的客戶或旅客都不應追究企業的 債務不履行責任,但是爭議行為如果是因為雇主拒絕協商等不當勞動行為所誘發時,則應解釋為具有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須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在這個前提下,華航或其客戶可透過商業保險來避免重大損失,不可誇大其損失或社會成本之負擔,而造成社會大眾對工會或罷工者之責難。
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之民事免責規定沒有明示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下,依一般民法原理的解釋,華航可能須對旅客負債務不履責任,因為空服員是華航的履行輔助人並非契約之當事人,而且罷工只是企業內部的一種現象,並不構成不可抗力之事由,應由華航單獨對外負責。在日本的地方法院曾有這樣的見解:「參加爭議行為之勞工雖然暫時脫離雇主之指揮,但是其勞動關係基本上仍然存續」…...「而勞動爭議或爭議行為應視為是企業內部發生的現象,其所生之危險由雇主負擔,並無不合理,且符合衡平之原則」…...因此,「只要爭議行為是其內部的問題,則不問爭議行為是否正當,均不能左右契約上的責任」(日本王子製紙苫小牧工場事件地方法院見解)。
我國2011年修正實施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爭議行為應 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第1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第2項)。
憲法爭議權保障下整個社會全體都應對罷工 予以尊重
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助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勞資爭議處理法未規定罷工之民事免責是否及於第三人
由於罷工是工會所發動,本質上是排除雇主的指揮命令,可能會有人會質疑空服員的罷工是華航之履行輔助人的行為之見解。但是華航未依契約規定提供旅客載客服務是事實,不管罷工是否為其載客服務之輔助者的行為,華航必須舉證空服員的罷工是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才能免責。
從文義解釋可知,罷工等爭議行為是一種權利的行使,只有在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時才失去其正當性。第二項更規定雇主不得對工會及其會員求償。但是未規第三人因爭議行為所生之損害是否得向工會或會員求償。因此,在本件罷工事件中,華航是不是應該對旅客因罷工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或是工會及其會員也應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賠任?是本文要討論的問題所在。
罷工不只對於雇主,通常亦會對雇主之客戶、顧客等發生影響,而且隨著資本主義經濟越發達,各個層面的關連性也就越來越緊密,其所受的影響也就更大。本次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據報載華航本身及對旅客的賠償所生之損失逾十億元,正是一個值得討論的適例。
華航可否主張罷工是不可抗力的事件而不 對旅客賠償?
華航罷工後續產生對於賠償責任的討論,但爭議行為如果是因為雇主拒絕協商等不當勞動行為所誘發時,則應解釋為具有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攝影:宋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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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在憲法爭議權保障下,整個社會全體都應對予以尊重,原則上企業的客戶或旅客都不應追究企業的 債務不履行責任,但是爭議行為如果是因為雇主拒絕協商等不當勞動行為所誘發時,則應解釋為具有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須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在這個前提下,華航或其客戶可透過商業保險來避免重大損失,不可誇大其損失或社會成本之負擔,而造成社會大眾對工會或罷工者之責難。
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之民事免責規定沒有明示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下,依一般民法原理的解釋,華航可能須對旅客負債務不履責任,因為空服員是華航的履行輔助人並非契約之當事人,而且罷工只是企業內部的一種現象,並不構成不可抗力之事由,應由華航單獨對外負責。在日本的地方法院曾有這樣的見解:「參加爭議行為之勞工雖然暫時脫離雇主之指揮,但是其勞動關係基本上仍然存續」…...「而勞動爭議或爭議行為應視為是企業內部發生的現象,其所生之危險由雇主負擔,並無不合理,且符合衡平之原則」…...因此,「只要爭議行為是其內部的問題,則不問爭議行為是否正當,均不能左右契約上的責任」(日本王子製紙苫小牧工場事件地方法院見解)。
我國2011年修正實施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爭議行為應 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第1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第2項)。
憲法爭議權保障下整個社會全體都應對罷工 予以尊重
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助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勞資爭議處理法未規定罷工之民事免責是否及於第三人
由於罷工是工會所發動,本質上是排除雇主的指揮命令,可能會有人會質疑空服員的罷工是華航之履行輔助人的行為之見解。但是華航未依契約規定提供旅客載客服務是事實,不管罷工是否為其載客服務之輔助者的行為,華航必須舉證空服員的罷工是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才能免責。
從文義解釋可知,罷工等爭議行為是一種權利的行使,只有在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時才失去其正當性。第二項更規定雇主不得對工會及其會員求償。但是未規第三人因爭議行為所生之損害是否得向工會或會員求償。因此,在本件罷工事件中,華航是不是應該對旅客因罷工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或是工會及其會員也應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賠任?是本文要討論的問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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