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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定,鄧、黃2人違背職務,與瑞士EFG盈豐銀行人員共同將幸福人壽委託EFG代操資產設質借款,還將所得款項匯洗隱匿;告發EFG業務副總吳曉雲、亞太區總裁Robert Chiu及香港分行的Albert Chiu等3人是共犯,由檢方偵辦。特偵組也表示,吳女涉案部分,早已簽他字案由北檢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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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的鄧文聰聆判後還押,他不服重判,透過律師發表書面聲明,表示絕無掏空,也願用個人財產補償幸福人壽被EFG凍結的資產,抨擊合議庭不等國外司法互助的有利證據回覆,就以檢察官和EFG、渣打等外商銀行的片面資料,草率結案。

此外,保險安定基金認本案是因鄧、黃2人及吳曉雲、EFG銀行故意或過失行為,才造成幸福人壽被掏空、最終由政府接管的損失,對4人提出附帶民事求償,此部分裁定移由民庭審理。

判決指出,鄧文聰、黃正一,2007年8月移轉幸福5,000萬美元資產予EFG銀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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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AP基金後,佯稱鄧私設Surewin、High Groundse兩家公司為幸福人壽關係企業,以STAAP基金為擔保,向EFG借款2,200萬美元,朋分作為私人企業資金運用。

喧騰一時的幸福人壽掏空案,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被控在海外質押公司資產,掏空127億250萬元,台北地院痛批鄧為將幸福人壽挪為私用,可謂無所不用其極,昨依《保險法》背信罪、洗錢罪重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併科罰金9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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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應執行9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全案可上訴。

合議庭反批鄧文聰,貪圖幸福人壽600億資產挪為私用、長達7年掏空,檢方原求判鄧21年、黃8年,但因2人否認犯行,且無任何悔過表現,加上犯後態度不佳,故重判鄧比求刑還多1/3的刑度;合議庭並強調,法律未規定須經司法互助取得的文書,才有證據能力,且已將吳曉雲等3人認定共犯,沒有縱放。

判決認定,鄧獲利2.26億美元、黃則獲利1,100萬美元;香港渣打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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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內控有疏失,質借的1.93億美元全數匯回。

工商時報【王己由、蕭博文╱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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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

鄧2008年1月接董事長後,再以幸福1.56億美元資產,委託EFG成立SFIP基金,向EFG質押借款後匯洗至私人帳戶。前年8月金管會發現資產遭質借2億多美元,且因未獲清償,1.94億美元資產,遭EFG銀行凍結,移送偵辦鄧、黃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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